廣東監獄系統全面規范監區業務臺賬 促進基層工作減負增效 來源:司法部政府網 瀏覽:1339 發布時間:2019/9/28
自中央“基層減負年”部署和“不忘初心、牢記使命”主題教育開展以來,廣東監獄系統瞄準監區業務臺賬種類繁多、填寫繁瑣、管理不順等痛點,選取不同類型監獄開展試點工作,以法律制度為依據,以規范實用為標準,采取精簡、增設、優化、革新、理順等五項措施,對監區業務臺賬從種類到樣式設計進行了全面規范,較好地促進了基層工作減負增效。
一、著力“精簡”臺賬,減輕監區“工作量”。此前,一些監獄存在以臺賬體現管理、強化業務的觀念偏差,“痕跡主義”、本位主義明顯,自設臺賬越來越多、越來越細;一些階段性設立、明顯老舊過時、不符合形勢發展要求的臺賬未能及時修訂廢止,監區業務臺賬數量不斷增多。這次規范臺賬,明確了“精簡”界限,著力處理省局要求與監獄自設、常設性臺賬與臨時性臺賬的關系,除省局各業務處室要求監區必須設置的臺賬外,監獄自設臺賬一律“清零”;對屬于監獄層面的報表、臺賬,一律要求由機關部室統一制作,不允許監區自設臺賬;對體現持續性、常規性、日常性記錄且執法需要的常設性臺賬予以保留,反映階段性工作、專題活動的臨時性臺賬和已經過時的臺賬一律“清理”,歸檔封存。規范后,普通監區臺賬從113個精簡到73個,減少了40個,精簡率達35.4%。
二、依法“增設”臺賬,提升執法“公信力”。經對我省監獄2017至2018年信訪案件進行統計分析,關于罪犯疾病醫療、暫予監外執行和警察執法行為的事項是信訪群體關注的主要類型。同時,關于罪犯考核獎懲的信訪事項出現明顯增長趨勢,從2017年占比的1%左右上漲到2018年的4.29%。這次規范臺賬,不是簡單的“精簡”臺賬,在區分好執法類臺賬和事務類臺賬的基礎上,允許根據實際需要“增設”臺賬。執法類臺賬主要是涉及執法證據的臺賬,是本次加強完善的重點;事務類臺賬主要用于記事,是整合簡并的重點。規范臺賬后,對涉及安全、執法證據保存、黨建、有制度依據特別是統籌推進“五大改造”工作方面的,增加普通監區業務臺賬16個,功能監區業務臺賬22個(其中21個屬于以前作為臺賬管理但無統一樣式、本次統一規范的),使各項執法管理有依有據,經得起歷史檢驗,對促進監獄執法公正將起到重要作用。
三、全面“優化”臺賬,減少填寫“無用功”。現行的部分臺賬樣式設置不合理,一些臺賬性質相同、內容相近,欄目信息內容交叉、重疊情況較為普遍,且填寫頻繁、審批繁瑣,耗費了基層警察大量時間和精力,而于實際工作并無益處。這次規范臺賬,充分考慮全省監獄監區適用性、操作性,由省局統一規范臺賬樣式,使全省基層監區臺賬管理有了統一標準,避免了不同監獄間臺賬“百花齊放”現象;對原來性質相同、內容相近的兩本或多本臺賬,通過重新優化表格樣式,合并到一本臺賬內,實現了臺賬減少和功能優化;對只反映警察管理痕跡的臺賬,從要求每天或每班次填寫改為發生情況時才填寫,極大降低了填寫頻率;下大功夫規范《臺賬填寫說明》,對臺賬的制作方式、填寫人、審核人、保存方式、保存地點、填寫頻率、主管業務部門等進行了全面明確,使之成為了各監獄制作、管理臺賬的工作指南,成為規范監區管理的重要工具。
四、順勢“革新”臺賬,搭載管理“新引擎”。長期以來,很多監獄觀念滯后,業務應用系統建而不用,仍在普遍使用紙質臺賬,電子臺賬極少,工作效率非常低下;有些監獄雖然在探索使用電子臺賬,但思想解放幅度小,保險意識強,實行電子臺賬與紙質臺賬“雙軌運行”,花費了“雙倍精力”。這次規范臺賬,主動順應信息化大趨勢,注重了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的協調,更加充分借助現有信息化業務應用系統,推動實現數據共享、流程審批、臺賬生成,避免“一事多記”,最大限度將紙質臺賬轉為電子臺賬。對于確定轉為電子臺賬管理的,不再要求使用紙質臺賬。規范臺賬后,原本要求手寫現在變更為電子制作的臺賬有8個,簡化審批或優化填寫的臺賬有13個,臺賬制作、填寫、審批等環節更為簡易、科學,警察臺賬填寫、領導審批等效率大幅提高。
五、切實“理順”臺賬,促進警察“嚴履職”。此前一些臺賬涉及業務線條交叉,但業務部門指導、監督、檢查不力:一些偏重“業務線”而非“工作面”,涉及多個部門、涉及監獄工作面上的業務臺賬容易落入“空白”地帶;權屬不清,個別監獄的業務部門對管理權屬、職能分工掌握不到位,導致臺賬管理留下“空檔”;一些業務主管部門疏于指導,導致臺賬內容逐步“空泛”。這次規范臺賬,將理順業務歸屬與權責要求問題作為重點難點,逐個臺賬、逐個項目明確主管部門、協辦部門,明確指導、管理、監督、責任,并納入省局臺賬管理考核內容。一方面,理順了監獄機關部門之間的業務歸屬,明確了權責要求,夯實了工作責任,有利于推進機關部門改進工作、發揮職能,強化對基層監區的指導,減少了推諉扯皮、敷衍塞責現象的發生;另一方面,加深了基層警察對制度的理解、執行,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,有利于推動基層警察履職盡責、規范管理,減少不作為、亂作為現象的發生。